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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   更新时间:2015-12-18 14:00:40

【学思践悟】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

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,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。党章规定“自觉遵守党的纪律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”就是党员的义务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,必须突出政党特征、党纪特色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,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
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。古今中外,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都比国家法律要严格。别说是一个执政党,就是一个幼儿学校都有校规,公司和社团也都有自己的章程,而在这些内部规则里,绝不会写上不许偷窃、不许抢劫等法律已禁止的行为。学校校规、协会章程比法律更严苛,体现着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。很多人都觉得国家标准高于企业标准,实际上“国标”是必须遵守的底线,是强制标准,而企业标准必须要高于“国标”,否则就不会创新。政治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公司企业的章程、规则,包括普通学校的校规,肯定都是严于国家法律。

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。治国必先治党、治党务必从严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,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,而不能等于国法。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,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,两者不是一个概念、不能混同。如果纪法不分,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写到执政党的纪律里,党的各级组织、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,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,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。在实践中,也会导致法在纪前,把违纪当成“小节”,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、不追究,造成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。

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实现纪法分开,与全面从严治党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,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,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,从最应该修改、最具备条件、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,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“纪法混淆”这一突出问题,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,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。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,分为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6类,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“负面清单”,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、严要求。

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,绝不意味着党员可以不守法,恰恰相反,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,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。党纪处分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守法的要求,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,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。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、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,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,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、组织上讲服从、行动上讲纪律。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,群众守法就行了,党员光守法不行,还得守纪,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“关键少数”来说更是如此。

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、体现优良传统作风、保障路线方针政策。坚持纪在法前,比“法在纪前”难度大得多、要求高得多。从“法言法语”到“纪言纪语”,不仅是语境的变化,更是内涵的深化。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,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、有没有责任担当。只要有坚定的党性立场,办法就比困难多。各级党组织要克服思维惯性和能力不足的危险,敢于执纪、善于执纪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,用“六项纪律”去衡量党员的行为,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、遵守纪律,践行高标准,决不越雷池一步。

(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)

【读故事学条例】党员不可违反民主集中制、擅作决定

【条例】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【故事】

有一句话叫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。上学时候学这典故之前笔者还挺纳闷,不许百姓点灯也就罢了,这州官他放火图什么啊?这他自己放的火他还得自己掏钱请消防队,就算火灭了皇上肯定不能夸他。其实这故事它是怎么来的呢?说北宋的时候有位州官,就是太守,名叫田登,登山的登。但是这位田太守他有一个毛病,大文学家陆游的《老学庵笔记》里记载了,说“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”。意思就是田登田太守规定,他自己这名字得避讳。你说人家皇上有名讳,朱元璋当过和尚,忌讳人说头发的发。这田登自尊心也挺强,他也玩这个,谁说了登这个音他跟谁急,手底下的人不小心说了登字,他拿板子抽人家。那怎办呢?你说动词倒好代替,登山咱说爬山,登记咱说备案就完了。可是名词怎么弄啊?天黑了点灯,怎么替,它本来叫灯。田太守一想也是,不能不许太阳落山啊?他还真有办法,在他这个州,灯还是灯,但是它不许叫灯了,改叫火。“举州皆谓灯为火”。老百姓一看,得,火就火吧,反正那会也本身也是拿火照明,别说顺嘴了挨顿打就得了。直到有一天,可闹了大笑话了,上元节,就是正月十五。正月十五闹花灯,灯节不让人说灯,就跟吃饭不许人提饭一样,不是成心吗。于是乎,据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记载:上元放灯,吏人遂书榜揭于市,衙门在大街上贴布告,写着:本州依照惯例,放火三日。这么一个州官放火,其实不是把他们县城给点了,就是点灯的意思。但是田登这个不顾群众权益,大搞长官意识、搞一言堂的干部形象算是遗臭万年了。

故事讲完。我们再来看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: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所以如果今天有党员领导干部像田登那样,还别说做那种荒唐的决定,它做的就算是个无害的决定,但只要违反了议事规则,我官大所以我一人说了算,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了,那对不起,白纸黑字写着,情节严重的可能撤销党内职务,您也甭官大了。重大事项要决定,应该怎么办呢?在这咱们复习一下党章: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
(来源:央广网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听故事学条例)

【“四风”监督哨】“养命钱”挪作他用碰“红线”支书受惩

“胆大、糊涂!”提起村党支部原书记胥文斗截留挪用群众低保金,最终丢了自己的党籍和职务一事,四川省盐亭县金孔镇中山村的很多群众都这样评价他。

事情还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。

“村里的低保有问题!”——2015年3月,盐亭县纪委收到一条有关胥文斗违纪问题线索的举报。县纪委当即组织调查组对线索进行核实,进而揭开了他在低保金分配上的违纪违规事实。

经查,在2013年的一次村党支部会议上,胥文斗提议不经过民主评议与公示,改变低保金的正常申请和发放程序,把全村所有用于领取低保金的“一折通”集中起来,统一领取、统一开销、统一分配。

从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,胥文斗将全村40多个低保对象的低保金近8.7万元截留挪用,其中2.5万余元用于报销生活费、购买烟酒、发放村干部“务工费”以及支付村里难以“消化”的账目;余下的近6.2万元再按胥文斗本人敲定的名单,以每人每季度70元、80元和120元不等的额度,“二次分配”给包括其亲友、关系户和困难群众在内的82人。

最终,盐亭县纪委决定给予胥文斗开除党籍处分。同时,在该村进行了低保金专项清理整改,追缴了被截留挪用的低保金,落实了困难群众的低保政策。

“还是要守纪律、讲规矩,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,真是不应该……”胥文斗现在明白过来,悔之晚矣。

【执纪者说】

农村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“养命钱”,但作为村班子“领头羊”的村党支部书记,不能带头落实好党的民生政策,反而上下其手、截留挪用,触碰纪律“红线”。对于群众身边的“四风”和腐败问题,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厉追责。同时告诫党员干部,务必牢记宗旨,有行有止,切不可损害群众利益。——盐亭县纪委 韩忠明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

【清风文苑】明德:立身之本

明代思想家王阳明有一个学生,一天出游回来,兴冲冲地说:“老师,今天我看见一件奇怪的事情。”王阳明问是什么事,学生说:“我看见满街都是圣人。”王阳明回答道:“这只不过是平常事,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。”

学生觉得满街都是圣人,王阳明竟然觉得这不奇怪,认为再平常不过,到底是为什么呢?因为在王阳明看来,每个人都有成为圣人的可能,我们的内心都有和圣人一样的东西。这个和圣人一样的东西,如果从《大学》来看,就是“明德”,它是我们本有的光辉灿烂的德性,是人心固有的善性,更是每个人内心不可磨灭的光明的种子。

《大学》里提出的“三纲领”以“明明德”为首,在宋代理学家朱熹看来,“明明德”对应着“八条目”里的“格物、致知、诚意、正心、修身”五项,也就是说,《大学》讲的和自我修养有关的事项都属于“明明德”。在宋明理学家看来,明德不明,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就不可能。作为立身之本,“明明德”的地位可见一斑。

回到王阳明,既然每个人都有成为圣人的可能,那么我们到底和圣人有什么差别呢?我们该如何做,最后才可能成为圣人呢?当我们回答这些问题时,王阳明关于“成色和斤两”的说法颇可借鉴。按照王阳明所讲,每个人内心里都有一块矿石,这块矿石不是别的,是金矿矿石,“明德”正是矿石里的“金”。金子本来是光明灿烂的,却容易被杂质遮蔽光辉。这杂质是什么呢?就是我们被外物引诱可能产生的私欲。因此,我们每个人需要做的,就是不断打磨内心的矿石,去除杂质,让它变成纯金,重新闪耀光辉。对这块矿石打磨锻炼的过程就是“明明德”的过程。可能有些人最后打磨出来有一斤黄金,有些人只有一克,但只要是纯金,它们的成色和价值都是一样的,金子本来的光辉也是遮掩不住的。

如果我们不去打磨锻炼,那些遮蔽金子光辉的私欲就会影响我们的行为,我们可能就会被私欲牵着走,做出一些不恰当的举动。1839年,林则徐针对世风日下的时弊,写下《十无益格言》,其中讲到的存心善、孝父母、和兄弟等内容,是我们内心本有的道德感,如果我们不注重这些,只是一味地求神拜佛,只讲求谋取利益,于人于己终究无益,吃再多的补药,也抵不过欲望放纵带来的损伤。

如果林则徐所讲的仅仅侧重于个人层面,我们还可以从“明德”与“才能”的角度,进一步去看“明明德”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。司马光在《资治通鉴》中讲:“德胜才,谓之君子,才胜德,谓之小人。”一个人可能很有才华,但如若没有德,那么在司马光看来就是“小人”。司马光眼中的“小人”往往只讲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其他,最终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。

“明德”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,是才能的统帅。“才者,德之资也;德者,才之帅也。”仅有才能没有德行是完全不够的,个人只有让自己的德行作“主脑”,才能正确地发挥才干,裨益于国家和社会。1939年,刘少奇发表《论共产党员的修养》一文,也正是强调党员要在思想意识层面进行修养,严格约束自己。新形势下强调以德治党,就蕴含着对这些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。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杂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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